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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黃靜案最後為何撤訴

華碩2006年欺騙黃靜時間表

1、2006年2月9日,華碩北京產品服務中心為了拒絕黃靜退貨要求,在明知CPU有問題需要更換的情況下,對黃靜謊稱該機無任何質量問題,只需要重新安裝軟件即可。

2、2006年2月10日,華碩北京產品服務中心以升級為由使用工程樣品處理器CPU更換了黃靜電腦內原裝CPU之後,再次對黃靜謊稱該機無質量故障,並拒絕了黃靜的退換機要求。

3、2006年2月14日,華碩北京產品服務中心工程師面對黃靜質詢,仍然欺騙黃靜被更換的CPU可以得到正規保修。

4、2006年2月14日,黃靜正式向華碩公司投訴受到欺詐壹事,但是華碩公司北京產品服務中心馬上將責任推到經銷商新人公司那裏。

5、2006年2月15日,華碩中國業務群總經理許佑嘉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將責任推卸到員工個人和經銷商新人公司那裏,華碩完全不承認任何欺詐行為。

6、2006年2月15日,華碩中國業務群總經理許佑嘉提出要在查清事實之後提出的的解決方案是報銷交通費用和在壹個CPU的範圍內假壹賠壹。

7、2006年2月15日,許佑嘉承諾,由華碩公代表前往北京市公證處檢驗黃靜的電腦,檢驗之後24小時內回復解決,但是檢驗後許佑嘉即華碩方面音訊全無。

8、2006年2月18日,華碩提出10天內查明情況,並作出解決方案,此時提出用壹臺備用機換回黃靜有問題的電腦。

9、2006年2月25日,華碩提出可以先退款,然後再協商解決,黃靜同意此方案並將自己的卡號報給華碩,但是華碩再次欺騙了黃靜。

10、2006年3月1日,華碩第二次承諾的十天期限到期,華碩方面並無任何解決方案提出。華碩公司推翻以前承認過的所有事實基礎,聲稱要繼續查,但是查什麽理由,需要查多久,均無任何說明。完全進行無限期、無理由的拖延。

11、2006年3月5日,華碩公司鄭威在知道黃靜開始聯系媒體發布信息並準備起訴之後,多次打電話給黃靜,設下圈套誘騙黃靜講述行動計劃,壹邊穩定黃靜讓她不要發布,另壹邊暗中報警。

12、2006年3月6日,華碩公司鄭威給黃靜打電話謊稱臺灣公司高層要來壹次性給黃靜根本解決問題為由,於2006年3月7日將黃靜及周成宇誘騙至華碩公司實施抓捕。

13、2006年3月,華碩公司三次先後向警方報案,並刪除了關於黃靜電腦的全部維修更換記錄,故意向司法機關隱瞞事實虛構真相,意圖使黃靜和周成宇受到刑事處罰。

14、2006年4月10日,4月11日,華碩公司發布聲明,利用公關手段和媒體資源汙蔑誹謗周成宇,“龍思思”向華碩公司敲詐勒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