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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行文的種類?怎麽區別

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將我國行政機關通用公文種類規定為13種。

(壹)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壹)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除了以上劃分,按照公文傳遞方向,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內容和功能,可分為指揮類公文、規範類公文、報請類公文、知照類公文、聯系類公文、記述類公文等;根據內容涉及秘密的程度,可分為絕密件、機密件、秘密件、普通件;根據辦理時限要求,可分為特急件、急件、平件;按其來源和去向,可分為收文和發文。

由於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不同,行文關系就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之分。

上行文,是下級機關向自己上級機關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報告、請示、意見等。

下行文,是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命令、決定、公告、通告、批復、通知、通報、意見、會議紀要等。

平行文,是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函、議案、通知、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