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是壹種市場經營行為。壹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壹定區域或壹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後期,壹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壹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壹次性支付給員工壹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壹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