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民教育的最高主管單位為教育部國民教育司,負責管理全臺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前教育和失學民眾的教育事宜。國民中學作為國民教育的壹環,在12歲至15歲的少年少女自國民小學畢業後繼續提供3年的教育。民國五十七年(1968年),政府頒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確定國民教育應實施9年,前6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3年為國民中學教育,並將原本的初級中學和初級職業學校均改制為“國民中學”。在臺灣,國民中學大多為公立的獨立學校,但完全中學、綜合高中和私立學校也可附設國中部,實施國中教育。
臺灣的專設國民中學均為地方屬學校,只有國立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為國立學校。行政上,地方屬國民中學和國立學校分受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和教育部管轄,其教師在《刑法》上為公務員,但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定義的範圍內,因為教師有自己的任用和薪俸制度。國民中學的教師依法可組織教師工會或同業公會,維護職業尊嚴,並代表會員向各級機關爭取自身權益。同樣地,家長和學校校長也可以組成利益或職業團體,和教師團體三方合作或制衡,在教育議題上發聲。
國中生在學校修業完畢後,可自由選擇投入職場或繼續升學。職場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禁止雇主雇用未滿15歲的兒童或少年,但已經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自國中畢業起至16歲止的勞工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童工,受法令保護不能超時或從事特定危險工作。在升學方面,國中生取得基測成績後可依自由意願決定要就讀高中、高職或五專,除高中是中等教育外,其余皆屬於技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