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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國家機關的工作原則有那些

(1)精簡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原則。國家機關只能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而設置,國家機關的設置應順應現實需要做出相應的改變。

(2)責任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實行責任制。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在貫徹和執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和重大決策時,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3)培訓和考核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又通過了《公務員法》。《公務員法》分別對公務員的任職條件,權利義務,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及職務任免及升降與獎勵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促進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升個人的綜合素質以適應本職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聯系群眾原則。《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首先,要尊重人民群眾。其次,要善於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最後,要接受人民群眾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