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1和它本身,還有其他因數的數,叫做合數。
2、合數有4、6、8、9、10、12……,也就是說最小的合數是4,沒有最大的合數,合數有無數多個。
相關概念補充:
1、在整數除法中,商是整數,並且沒有余數。我們就說被除數是除數的倍數,除數是被除數的因數。(小學階段,因數和倍數是在除0以外的自然數範圍內討論的)
2、除了1和它本身,沒有其他因數的數,叫做質數。
擴展資料:
合數的壹種方法為計算其質因數的個數。壹個有兩個質因數的合數稱為半質數,有三個質因數的合數則稱為楔形數。在壹些的應用中,亦可以將合數分為有奇數的質因數的合數及有偶數的質因數的合數。對於後者,?(其中μ為默比烏斯函數且''x''為質因數個數的壹半),而前者則為?註意,對於質數,此函數會傳回 -1,且?。而對於有壹個或多個重復質因數的數字''n'',?。
另壹種分類合數的方法為計算其因數的個數。所有的合數都至少有三個因數。壹質數的平方數,其因數有?。壹數若有著比它小的整數都還多的因數,則稱此數為高合成數。另外,完全平方數的因數個數為奇數個,而其他的合數則皆為偶數個。
合數可分為奇合數和偶合數,也能基本合數(能被2或3整除的),分陰性合數(6N-1)和陽性合數(6N+1),還能分雙因子合數和多因子合數。
只有1和它本身兩個因數的自然數,叫質數(或稱素數)。(如:由2÷1=2,2÷2=1,可知2的因數只有1和它本身2這兩個因數,所以2就是質數。與之相對立的是合數:“除了1和它本身兩個因數外,還有其它因數的數,叫合數。”如:4÷1=4,4÷2=2,4÷4=1,很顯然,4的因數除了1和它本身4這兩個因數以外,還有因數2,所以4是合數。)
100以內的質數有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壹***有25個。
質數的個數是無窮的。歐幾裏得的《幾何原本》中的證明使用了證明常用的方法:反證法。具體證明如下:假設質數只有有限的n個,從小到大依次排列為p1,p2,……,pn,設N=p1×p2×……×pn,那麽,N+1是素數或者不是素數。
如果N+1為素數,則N+1要大於p1,p2,……,pn,所以它不在那些假設的素數集合中。
如果N+1為合數,因為任何壹個合數都可以分解為幾個素數的積;而N和N+1的最大公約數是1,所以N+1不可能被p1,p2,……,pn整除,所以該合數分解得到的素因數肯定不在假設的素數集合中。
因此無論該數是素數還是合數,都意味著在假設的有限個素數之外還存在著其他素數。所以原先的假設不成立。也就是說,素數有無窮多個。
其他數學家給出了壹些不同的證明。歐拉利用黎曼函數證明了全部素數的倒數之和是發散的,恩斯特·庫默的證明更為簡潔,Hillel Furstenberg則用拓撲學加以證明。
任何壹個大於1的自然數N,都可以唯壹分解成有限個質數的乘積,這裏P1<P2<...<Pn是質數,其諸方冪ai是正整數。
這樣的分解稱為N的標準分解式。
算術基本定理的內容由兩部分構成:分解的存在性、分解的唯壹性(即若不考慮排列的順序,正整數分解為素數乘積的方式是唯壹的)。
算術基本定理是初等數論中壹個基本的定理,也是許多其他定理的邏輯支撐點和出發點。
此定理可推廣至更壹般的交換代數和代數數論。高斯證明復整數環Z[i]也有唯壹分解定理。它也誘導了諸如唯壹分解整環,歐幾裏得整環等等概念,更壹般的還有戴德金理想分解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