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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杖刑

法律分析: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壹。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壹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壹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壹。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淩辱之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