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客車報廢年限具體如下:
具體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繼續使用的;
(2)旅遊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3)營運大客車的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壹個周期連續3次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5)營運轉為非營運和非營運轉為營運壹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報廢。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汽車去哪裏辦理報廢
1、達到國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車主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