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壹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壹、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壹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壹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壹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