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幼兒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獨立園、附屬園、幼教點(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二章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並依據幼兒園評定等級、資金保障水平適當拉開收費差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限額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三部門***同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省定收費標準限額內核定,並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住宿費收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