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離是古代的壹種離婚制度,允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壹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裏,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壹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采取的壹種變通形式。
擴展資料
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壹紙休妻。
“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意思:犯了義絕條例的要離婚)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意思:如果夫妻無法和諧相處的離婚可以不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並為近代法律沿用。
(義絕:如果夫妻之間,夫妻壹方與他方的壹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壹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