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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有產假嗎

法律主觀:

律師解答:有。

法律客觀: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產假規定產假分類規定:1、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壹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壹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2、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15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3、必須享受的假產假:98天+15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壹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授乳時間:嬰兒壹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並使用。4、可以請的假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並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5、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6、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