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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手續要準備哪些材料

依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離婚手續的,壹般都需要以下的這些材料。如下: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3、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4、離婚協議書;5、當事人雙方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兩張。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撫養費、夫妻***同財產分割、夫妻***同債務承擔等問題的意見,都要協商壹致並寫在離婚協議書裏面。

法條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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