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具體是:第十七條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壹)只有壹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壹個子女的;(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壹個子女的;(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壹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壹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壹人);(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壹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壹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八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第十九條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壹條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