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設院長1人(正軍級)、副院長1人,兩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正師級)、副庭長1人、審判員和書記員若幹。大軍區、軍兵種單位軍事法院(正師級)和兵團、軍級單位的法院(正團級),均設院長1人和審判員、書記員若幹人。軍事法院的設置、撤銷和人員編制由中華人民***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軍事法院設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