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壹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我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壹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根據統計,我國現有150多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國防、外交、公安、經濟、城市管理等20多個領域、50多個行業。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為WTO的成員的今天,而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在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
2001年9月,國務院成立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啟動。2004年7月1日,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七號頒布出臺了《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至目前已取消和調整約3000項行政審批項目。
商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脫胎於計劃經濟體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阻礙了市場經濟的順暢運行。中國***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對商事登記制度進行改革,由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原有對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硬性規定,取消了經營範圍的登記和審批,從以往的“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輕審批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