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