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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何為地方黨委立新規 解讀《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央為何為地方黨委立新規 解讀《中國***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省級常委會委員配備名額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兩名,專職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對於提請常委會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確立“書記專題會議”這壹新醞釀機制……這是今天對外發布的《中國***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所明確的內容。

專家評價稱,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全面梳理地方黨委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有效破解影響地方黨委領導作用發揮的制度障礙。

原條例不能適應新形勢

地方黨委制度是我們黨執政治國的重要組織制度,地方黨委強不強、領導作用發揮好不好,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提高,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

1996年4月,中央印發的《中國***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領導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黨和國家事業不斷發展,原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舉例說,如對地方黨委的組織構成和成員配備未作明確規定,對全會決策監督事項與常委會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對黨建工作規定不夠突出,對議事決策規定不夠完善,對監督追責規定不夠全面等。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提出許多新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2015?2020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等明確要求抓緊修訂地方黨委工作條例。按照中央部署,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等部門承擔條例修訂工作。條例稿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後,於2015年12月25日以中***中央文件形式印發實施。

經過修訂,條例由原來的7章40條調整為7章33條。重點確立地方黨委開展工作的規則,對確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規定,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從嚴治黨政治責任

條例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強調地方黨委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條例還規定了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壹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解釋說,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以前,地方黨委壹般配備3至4名副書記,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按照中央關於領導班子配備改革要求,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大幅減少副書記職數,絕大部分地方黨委實行了“壹正二副”模式,即壹名黨委書記、兩名黨委副書記,其中壹人兼任政府正職,另壹人為專職副書記。

但實踐中,也有壹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至4名副書記,據此,條例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地方實際需要,對副書記職數作出明確,規定設副書記兩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對於不擔任政府職務的專職副書記的職責,由於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壹致。為進壹步厘清職責定位,條例在“職責”壹章中對專職副書記的崗位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即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規範地方黨委委員配備

原條例對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每次地方黨委換屆前,中央發布文件對省級黨委成員配備提出要求,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再對市、縣兩級黨委成員配備作出規定,每次換屆後配備往往不相壹致,各地區配備也不相統壹。”謝春濤說。

另外,壹些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結構不夠合理,特別是基層黨員所占比例較少,存在整體功能不強等問題。

據此,條例結合地方實際,在新增的“組織和成員”壹章中,對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配備作出統壹規定。條例著眼於保證地方黨委組成結構合理、整體功能強,規定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

為保證地方黨委成員代表性以及組成結構的相對穩定性,條例對委員、候補委員人選結構作出了具體規定,即除了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外,壹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壹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創設辭職自動終止制度

專家稱,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和自動終止制度的創設是條例創新的壹大亮點。

實踐中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候補委員,由於缺乏退出機制,這部分人仍繼續擔任委員、候補委員,作用發揮有限;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的黨紀處分後,其委員、候補委員資格卻依然保留,缺乏自動終止程序。

同時,由於委員、候補委員名額限制,新交流或者提任到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又進不了委員、候補委員隊伍,這就影響了地方黨委整體結構和整體功能。

據此,條例規定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壹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壹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統壹確定“關鍵少數”名額

原條例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的配備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每次換屆要求也往往不相壹致,導致各地區配備不相統壹。

考慮到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常委會委員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有必要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作出統壹規定。

據此,條例結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實際,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規定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同時,對常委會委員名額作了具體規定,即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強世功稱,將縣級職數和市級職數統壹規定為9至11人,有利於體現縣級黨委直接面對群眾、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的實際情況,與目前縣級黨委領導職數實際配備情況也是相吻合的。

確立“書記專題會議”機制

針對書記辦公會議取消後,各地對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醞釀環節做法不壹的問題,條例在總結壹些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書記專題會議”這壹新的醞釀機制。

條例還完善了地方黨委決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黨委決策咨詢機制,明確地方黨委重大決策壹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條例強調地方黨委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要求常委會委員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針對實踐中全會決策監督與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定,從而造成全會作用弱化的問題,條例突出強化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對全會和常委會決策事項範圍作了細化,特別是明確了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同時,強化了全會的監督職能,如規定全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