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把“政府”稱作“當局”是站在外部地區的角度來說的,而不是自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法律分析:把“政府”稱作“當局”是站在外部地區的角度來說的,而不是自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