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拒載:出租汽車駕駛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營運的主要目的就是按照乘客的要求將乘客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就違背了出租汽車營運的根本宗旨,是典型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拒載的典型表現
壹、是車輛處於待租狀態,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載客的行為。
二、是車輛顯示停運標誌(暫停),駕駛員招攬乘客,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載客的行為。
三、是車輛接受了調度中心電話預約,未準點赴約並未提前告知乘客的行為。
在管理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可不認定為拒載行為:
1、乘客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招手攔車;
2、乘客攜帶違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汙損車輛物品乘車;
3、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監護下乘車;
4、乘客要求出本行政區域或者在夜間到遠郊區縣而不按規定隨駕駛員進行登記;
5、乘客的要求有其他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
6、乘客攜帶寵物打車,司機也可以拒絕搭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有出租車調度站點的地方,乘客應到指定地點排隊打車。
擴展資料:
拒載的懲罰:
按照交通部出臺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而根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出租車拒載最高將被罰款2000元。
2012年12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網站公示了《2012年市級行政執法職權梳理結果》,明確規定北京出租車拒載的罰款額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
在交通委公示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相關運營規定”處罰的法律依據,最終明確為《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第30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16條的規定,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終止客運服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在營運資格證件上作違章記錄,並可暫扣營運資格證件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營運資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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