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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網絡行為規範應該是怎樣的?

湖南省株洲市率先在全國發布《株洲市公務員網絡行為規範》,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在工作時間進行網上聊天、玩遊戲、聽音樂、證券交易、訪問非法網站、觀看與工作無關的視頻等活動。規範同時還要求公務員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通過網絡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言論,不得傳播非法信息等。這是第壹部執政黨自覺規範公務員互聯網絡行為的專門性規範。

公務員作為互聯網絡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這本來是壹個基本的政治常識。然而,由於壹些公務員把互聯網絡錯誤地理解成為虛擬的空間,在互聯網絡發言時忘記了自己的公務員身份,嚴重地損害了執政黨的形象。

四川省成都壹位機關公務員公開對互聯網絡使用者發布的照片進行露骨評論,受到撤職處理;江蘇省溧陽市衛生局局長通過互聯網絡“微博”空間打情罵俏,被互聯網絡使用者圍觀。還有壹些公務員成了互聯網絡癡迷者,他們把互聯網絡當作自己的記事本,將日常工作和生活起居事無巨細地發布在互聯網絡上,不僅制造了大量互聯網絡垃圾,而且有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

當前公務員已經成為我國互聯網絡最大的使用群體。如果不加強對公務員使用互聯網絡行為的管理,那麽,不僅會嚴重影響執政者的工作效率,而且會疏遠公務員與群眾之間的關系。

公務員使用互聯網絡的時候,壹定要時刻註意自己的身份,不要在互聯網絡上發布無聊的信息。現在壹些公務員為了增加個人空間的點擊率,不斷地放出壹些內部工作信息。從表面上看,這樣做有利於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從本質上來說,這是壹種不負責任的表現。行政行為是壹種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公務員在互聯網絡上發布的工作信息也是行政行為的壹部分。如果這些信息不真實、不客觀、不全面,那麽很容易造成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行政信息收集歸納整理發布的過程是壹個法定的過程。如果公務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發布行政信息,嚴重誤導了公眾,那麽,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初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學術界曾就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展開過討論。盡管學術界對政府信息發布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還存在爭論,但從現代法治國家的管理實踐來看,可以依法追究政府信息發布人的法律責任是壹個遲早的事情。公務員通過互聯網絡發布工作信息,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過濾,不能把自己的意見當作工作單位的意見,更不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個人互聯網絡空間發布工作單位的工作信息。

從反腐倡廉的角度看,紀檢監察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公務員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順藤摸瓜,查處公務員的腐敗行為。但是,由於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尚未大規模啟動有關調查程序。湖南省株洲市出臺有關規定,實際上也是提醒公務員行為檢點,不要通過互聯網絡發布信息敗壞自己的形象,損害執政黨的尊嚴。

行政無戲言,公務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缺乏公務員互聯網絡行為規範,那麽,不僅會把電子政務引入歧途,而且會嚴重地損害公務員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