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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其本人是否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這句話是錯誤的。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根據《中國***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壹條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擴展資料:

《中國***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並進壹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中央黨校——中國***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