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壹)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二)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刑事拘留。根據《刑法》第九十壹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有37天。
三、司法拘留。妨害訴訟活動的,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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