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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如何體現反腐敗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在反腐敗制度建設方面有什麽重要修改和完善,對中國的反腐敗會有怎樣的促進作用?”這是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們提出的第壹個問題。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刑(九)進壹步完善了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法網,完善了有關制度,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

那麽,刑(九)相關條款是怎樣體現懲治腐敗犯罪法網“嚴密”性的?接下來,將會為反腐敗工作帶來哪些影響?日前,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數額+情節”

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在8月2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介紹,刑(九)進壹步完善了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完善為“數額+情節”標準,更符合實際情況,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對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修改,使其更具彈性,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9月6日,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現行刑法過於突出數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沒有考慮實踐中的壹些具體情形,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彭新林分析說,1997年刑法修改時確定的5000元起刑點,與我國自古以來“計贓定罪”的立法傳統有關。但是在實踐中,這壹具體標準早已脫離實際,而且也會令公眾產生“量刑不公”的質疑。比如,“為什麽受賄500萬元的與受賄2000萬元的,判處的刑罰壹樣?”“為什麽有的貪官受賄幾百萬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的受賄幾千萬元只是死緩?”

“在單純數額標準之下,人們很容易忽略犯罪情節,如是否對國計民生產生惡劣影響,是否有索賄情節,是否抗拒、幹擾調查,是否拒不認罪等。”在彭新林看來,“數額十情節”的彈性標準確立後,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也更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數額十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對待腐敗的“零容忍”態度,即無論貪汙受賄數額多少,只要情節嚴重,就要受追究;在打擊腐敗和量刑時,可以避免壹些爭議和誤解;非常重視腐敗的後果和影響,能提高反腐敗力度,也讓腐敗分子減少僥幸心理。

“‘數額+情節’標準,也符合國際反腐大趨勢。”莊德水表示,國際上對腐敗行為也不規定基本數額標準,而是綜合考量結果。從現在反腐敗發展趨勢來看,壹些利益輸送、新的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可能具體金額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對此應加以嚴懲。否則有的官員覺得自己沒有拿到那麽多錢,就不會受到懲處。

根據刑(九),起刑點在個案中可能會高於5000元,對此該怎麽看?“威懾作用不會減弱。”彭新林說,以往的5000元和現在是不同的,人們對社會危害性的衡量標準也不是壹成不變的。而且,在“數額十情節”標準下,同樣的貪汙受賄數額,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可能比以往處罰得更重。刑(九)對貪汙受賄定罪的二元、彈性標準,更科學、更有威懾力。

“終身監禁”

讓“巨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審稿新增壹大亮點,即對重特大貪汙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該內容被保留至表決稿並獲通過。

“這不是壹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汙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壹個特殊措施。”臧鐵偉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說。

“這在我國刑法史上是壹大突破,將載入史冊。”刑(九)草案三審時,任茂東委員對“終身監禁”內容表示肯定。這壹內容,源於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建議。草案二審時,針對重特大貪汙受賄犯罪,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終身監禁刑罰,趙白鴿委員建議對此進行專題討論。

三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簡稱“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規定“終身監禁”等問題召開座談會。最高檢、公安部贊成死緩不得減刑的規定,認為對嚴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懾作用。與此同時,刑法室也通過外交部致電我國駐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等11國使館,了解這些國家終身監禁的立法和實施情況。調研發現,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就是最嚴厲的刑罰。該11國法律都規定有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

“‘終身監禁’就是‘不許他出來’,相當於死刑,但基於人性的尊重又沒有剝奪其生命。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相信威懾力會很大。”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李景平分析說,司法實踐中,壹些貪官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但是過不了多久就可以通過減刑、假釋得以重返社會,“這是老百姓對反腐效果不滿意的根本原因之壹,也讓壹些貪官有了‘越獄’的僥幸心理。”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也有利於實現罪刑相適應,讓受賄數額不等的人的刑期產生差別。”李景平說。

“刑法中明確寫入‘終身監禁’,這在建國以來還是第壹次。”莊德水告訴記者,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是終身監禁落到實處的雙保險,壹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壹方面可以減少我國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彭新林認為,“終身監禁”體現了嚴厲懲處腐敗的方針,高壓反腐會成為常態。同時也體現慎用死刑精神,發揮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對潛在的腐敗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懾作用,“想到沒有出來的希望了,心理震懾會很大。”

嚴懲行賄

讓“圍獵”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陳某行賄30萬元、向對水務局相關官員有影響力的市民張某行賄70萬元等手段,接近、拉攏水務局相關官員,違規向該市壹水庫傾倒殘渣余土。後法院依據刑法修正案(七),認定陳某、張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並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徐某的行賄行為,法院僅認定其向陳某行賄30萬元構成行賄罪,而對其向張某行賄70萬元的行為則未定罪量刑。

這是發生在2009年的壹則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後,類似徐某行賄張某這種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行為,也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莊德水表示,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是近年來滋生的腐敗現象,壹些行賄中介“圍獵”官員無效的時候,會轉而向官員身邊的人,如親屬或司機、秘書等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如高薪聘請、重金送禮、合作經營等,以“曲線”行賄的方式達到目的。“刑(九)的這壹條款相當於切斷了行賄渠道,壓縮了行賄犯罪的空間,對行賄人將給予沈重打擊。”

記者看到,刑(九)對行賄犯罪增加了財產刑,在每壹檔量刑中新增“並處罰金”。“這是讓行賄人‘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壹項懲處。”莊德水認為,很多行賄人是為了不正當利益和需求才行賄,現在讓他經濟上受損、無利可圖,相當於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賄人行賄目的是獲取更高收益,如果給予單純的自由刑,其財產沒有損失,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不利於遏制尋租行為發生。而有了財產刑以後,通過計算成本和收益,會遏制壹部分人的行賄行為。

此外,刑(九)還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依據現行刑法第390條,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九)則規定,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受訪專家壹致認為,對行賄人加大懲處力度,是從源頭上打擊腐敗,從而防止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那麽,對行賄人“免除處罰”門檻的提高,是否會給司法實踐帶來挑戰?

“這對司法機關辦案會有壹定的壓力,這就要求我們采取更有效的策略來獲取犯罪證據。”莊德水表示,壹方面加大對犯罪官員的懲處,另壹方面加大對行賄犯罪空間的壓縮,“兩頭掐,才能真正減少腐敗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應該服從於司法的實質正義。”莊德水表示,換個角度看,刑(九)的這壹修改,也是倒逼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提高反腐敗查案能力,不依賴口供,更多依靠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

“受賄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壹對壹的受賄犯罪人不供述的時候,行賄人如果不指控,會給偵查帶來挑戰。”彭新林分析說,但是刑(九)的修改也並不是說行賄人指控了受賄人就沒有回報,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現時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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