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國家軍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規範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現行兵役法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戰爭形態深刻演變、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修訂完善。
1955年,我國制定並頒布了第壹部《兵役法》,這部《兵役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壹個國家實行什麽樣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條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等。它的頒布實施,促進了我國的武裝力量建設,使人民群眾的兵役負擔趨於合理,得到了全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奠定了我國兵役法規的基礎。1984年5月31日,經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正式通過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實行。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內容:是改革了我國的兵役制度;是重新規定了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是對軍官和士兵服現役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是對預備役制度、戰時兵役動員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規定;是改革對違反兵役法規的懲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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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和國每壹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