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刑事犯罪動態;
2、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
3、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
4、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
5、組織開展全市專項鬥爭。
刑偵大隊的職責範圍:
1、負責偵查刑事案件;
2、收集、分析犯罪情報;
3、指揮、協調重大刑事案件偵查工作;
4、參與打擊和預防犯罪活動;
5、管理和指導下屬刑偵部門的工作;
6、進行犯罪偵查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7、負責刑事案件的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8、協助其他警種進行案件偵查工作。
綜上所述,刑偵大隊負責的工作範圍涵蓋了對刑事犯罪動態的掌握、信息的收集與上報、預防和打擊策略的研究制定,以及組織偵破案件和打擊犯罪活動,同時還包括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針對性的專項鬥爭,以確保社會治安的穩定和公民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