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法:該法規定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規定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實行開采管理,並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加工、利用等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管;
2、環境保護法:該法規定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管理,要求對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汙染物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處理,並對礦區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修復;
3、礦山安全法:該法規定了國家對礦山安全的管理和監督,要求嚴格控制礦山開采的規模和範圍,並對礦山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
4、礦產資源補償費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國家對礦區占地、破壞生態環境等造成的社會和環境影響進行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露天礦開采是壹項復雜的工程,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 合規開采:在開采前,需要獲得相關政府機構的許可和批準。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標準,加強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確保開采活動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
2、安全管理:在開采過程中,需要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礦場的設施安全。要組織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礦場設施,防止事故發生;
3、廢棄物處理:露天礦開采產生的廢棄物需要及時處理。廢棄物包括挖掘出的土石方和采礦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尾礦等。需要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和處置,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4、社會責任:露天礦開采會對當地社會和經濟產生壹定的影響。要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與當地政府和社區進行有效溝通和合作,***同推進礦區的可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以上法律規定並不是針對露天礦開采的專門規定,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對所有礦產資源的開采都具有普遍適用性,包括露天礦開采。因此,對於露天礦開采,也需要遵守這些法律規定,加強對礦區的環境保護、安全管理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壹)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壹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