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許多封建王朝都設有官媒,由他們來管理黎民百姓的婚姻,因此,媒人有時也被稱作官媒。《紅樓夢》中就多次有官媒記載,第77回有“官媒來說探春”,第71回、第72回也有官媒這壹稱呼,由此官媒制度可見壹斑。官媒制度早在周代就已出現,當時的的媒官被稱為“媒氏”,從國家領取壹定的俸祿,執行公務。《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禁遷葬者嫁殤者。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刑者,歸之於土。”從“掌萬民之判”之句可以看出:判者,半也,男女壹人各為壹半,合之為偶而為夫婦。因此,“判”即婚姻,“掌萬民之判”也就是掌管婚姻之事,這也就是媒官的職責。上述文字說明了媒氏的具體職責有:壹、記錄新生嬰兒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二、通令成年男子要按時結婚,不可逾期;三、每年二月農忙之前,督促青年適齡男女及時結婚;四、監督、執行財力的數量;五、主管婚姻訴訟案,懲罰那些違法者。這是我國歷史上有關官媒制度的最早和最完備的記載。《史記》以至於二十四史雖有“職官誌”,但是對媒官都沒有具體的記載,倒是在壹些人物誌裏涉及媒官,原因是秦以後沒有正式設立媒官。但是,媒官的稱呼壹直都未改變,壹般指那些在衙門中執行命婚判決的女卒。在《三國誌》中,就提到“為設媒官,始知嫁娶”(7)。到了元明時期,官媒則是指在衙門中登記認可的媒婆,其身份同衙役壹樣,主要是管女犯人的婚配;或者是婚姻發生糾紛,在堂上發落婚配,找官媒解決等等。
《三言》中明確提到“官媒婆”的雖然只有《喻世名言》第四卷《閑雲庵阮三償冤債》中“陳太常愛惜自己的女兒,因而便換官媒婆吩咐道:‘我家小姐年長,要選良姻,須是三般全的方可來說:壹要當朝將相之子,二要才貌相當,三要名登黃甲。由此三者,立贅為婿;如少壹件,枉自勞力’。”但是,《醒世恒言》第壹卷《兩縣令競義婚孤女》中有“石縣令在任期間,由於官倉失火,燒損糧食而被軟禁在府衙,憂郁成病,數日而死。遺下女兒和養娘二口,少不得落的牙婆官賣,取價嘗官。賈昌見說小姐和養娘,都著落牙婆官賣,慌忙帶著銀子,到李牙婆家,問要多少身價。……李牙婆取出朱批的官票來看,養娘十六歲,只判得三十兩,月香十歲,倒判到了五十兩……賈昌並無吝嗇,身邊取出銀包,兌足了八十兩紋銀,交付牙婆,又謝她五兩銀子,即時領取二人回家。李牙婆把兩個身價,繳納官庫。”(8)。這裏的李牙婆書中雖稱作牙婆,但其實也就是官媒,她為官府做官賣奴婢的中介,收取酬金,賈昌謝她五兩銀子就是中介費,同時,她在完成買賣之後把銀錢如數繳納官府,這是官媒的重要職責。在本篇文章的後面我們還能得到李牙婆是官媒的佐證:“原來,當先官賣之事,是李牙婆經手。此時李婆已死,官私做媒,又推張婆作尖了。”(9)可見李婆、張婆都是官媒,他們的收入來自買家的謝禮。從李牙婆促成石小姐和養娘的人口買賣來看,它僅從這壹筆交易中就得到五兩銀子的收入,張婆同賈昌之妻在談石小姐與養娘的價錢時,石小姐身價50兩、養娘30兩,後養娘又讓價5兩,和石小姐的身價在內***讓了10兩,但是張婆在回高大尹時仍說石小姐的身價為五十兩,由此可見,除謝禮外,她虛報價錢,至少又賺了五兩銀子。可見官媒的收入也是相當高的。俗話說:
“說好壹門親,好穿壹身新”,也反映了媒人的收入狀況。
官媒除了為官府做各類有關事務外,同時還為本地私人的婚嫁做婚姻中介。《三言》中的官媒畢竟只反映元明時的狀況,實際上在清代也存在著官媒。《中國婚姻史》中也介紹了清代官媒的情況,大抵也與元明時代相仿:“清各地方官遇發堂擇配之婦女,交充官役之婦人執行,稱曰官媒;同時各地方官鑒於管轄區內制貧女婢女,婚嫁為難。由官代為媒妁,殺禮以成其婚,亦曰官媒。(10)”上面我們提到的李牙婆和張婆就是上述第壹種類型的官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