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2、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3、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4、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常住戶口的辦理程序:
1、提交戶口遷移申請: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出戶口遷移的申請;
2、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3、提供遷移原因證明:如就業、購房、婚姻、投靠親屬等合法穩定住所或就業的證明;
4、填寫相關表格:完成《居民戶口登記申請表》等相關表格的填寫;
5、審核與批準:公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予以批準;
6、辦理遷入手續:在遷入地公安機關完成戶口登記,領取新的戶口簿。
綜上所述,常住戶口的條件包括:公民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相關人員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則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