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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系統從業人員喪葬撫恤補貼的問題 請專業人士幫忙謝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壹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壹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壹)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