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在職職工死亡時,撫恤金的項目包括喪葬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壹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具體標準依據當地生活水平和職工工資而定。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壹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準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