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現役軍人買商業保險傷亡補償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軍報我要評論(43)字號:T|T
本報8月3日壹版刊發《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準大幅提高——兩名抗洪烈士家屬分別領取60萬元保險賠償金》壹稿後,在部隊引起強烈反響。今年以來,各地自然災害頻發,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搶險救災行動中傷亡官兵的保險金發放標準等問題,引起全軍官兵普遍關註。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對總後勤部財務部孫黃田部長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主要考慮是什麽?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通過修訂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和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采取調整保險金標準和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大幅提高了軍人傷亡補償水平。主要考慮:
壹是貫徹落實胡主席、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著力解決官兵傷亡保險待遇方面的實際問題。近年來,社會各行業人員傷亡補償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軍人傷亡保險制度保障方式單壹、補償水平偏低,亟待改進。
二是充分發揮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從制度上保障我軍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當前,全軍部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對軍人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可進壹步充分發揮軍人保險制度的激勵褒揚作用,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設現代後勤的要求,積極推進後勤保障方式的轉變。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方式,拓寬軍人保險保障渠道,堅持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記者:新修訂的《軍人傷亡保險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調整?
孫黃田:1998年7月四總部頒發的《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是我軍建立的第壹項保險制度。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壹是調整了保險金標準。依據現行政策規定,重點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6級以上重度殘疾等級的標準,適當提高了7級以下輕度殘疾等級的標準,優化了標準結構,有利於促進部隊傷病殘人員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機制。結合軍人保險工作實際,明確了政治機關和財務、衛生部門在軍人傷亡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傷病殘保險報備、保險金申請公示和給付核查制度,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確保官兵保險待遇有效落實。
三是規範了業務內容。按照規範化管理的要求,統壹了保險金申請、審批與給付程序,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規範了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報方法等,便於部隊掌握和執行。
記者:軍隊首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統壹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具體內容?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在提高軍人傷亡保險金標準、用足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根據軍委和總後首長的指示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地方和外軍做法,總後勤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軍隊統壹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主要內容:
壹是明確了投保方式。軍隊采取團體投保的方式,統壹為現役軍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受益面寬,有利於解決因軍人職業或部分崗位風險大,個人投保費用高或保險公司拒保的問題。
二是明確了保險範圍。在現行軍人傷亡保險保障範圍的基礎上,考慮到現役軍人病故大多與軍人職業有關,將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範圍。
三是明確了保費來源。軍隊團體投保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軍費預算統壹安排,個人不繳費,有利於減輕軍人的經濟負擔。
四是明確了理賠標準。按照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不同性質,以及軍隊評定的1至10級殘疾等級,分別確定了傷亡保險金標準。
五是明確了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等相關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總後勤部財務部統壹與保險公司辦理結算,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有利於保密和方便部隊。
記者:那麽,通過這次調整改革後,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可達到多少?
孫黃田:按照新的標準制度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準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準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準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範圍,可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記者:軍人保險直接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請問您對下壹步的軍人保險工作有何設想?重點是什麽?
孫黃田:軍人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軍人權益的壹項基本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官兵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亡有所償,是壹項有利於凝聚軍心和保持部隊穩定的大事、好事、實事。10多年來,在軍委、總部首長的關心重視下,在國家機關的支持配合下,這項事業得到了較好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軍人保險工作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胡主席和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要求,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軍隊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當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壹是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積極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和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逐步建立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配套完善的法規規章為支撐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加快軍人保險工作法制化步伐,為軍人保險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模式。從有效化解軍人職業風險、連帶風險和社會性風險損失入手,不斷拓展商業保險項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險辦法,逐步形成軍人保險“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進壹步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水平。根據軍隊建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標準,建立軍人保險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全軍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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