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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學習感想

李法誌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前幾日撰文《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私下學習,感觸頗多,稍作總結,發表如下,權當心得體會。 到底還有多少重大的冤假錯案沒有浮出水面?到底還有多少輕微的刑事冤案沒有被我們糾正?這是全體法律人應當深思的問題!就所有的刑事案件而言,除去很明顯的基本不需要怎麽偵查的簡單案件外(比如普通傷害、尋釁滋事、毀壞財物等),凡是那些相對比較復雜的案件中,錯案率到底是多少?這個問題,誰都沒法回答!三十年來,好多時候,總是采取回避的方式來面對糾錯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現在,壹系列重大刑事冤案卻相繼出現,迫使人們不得不面對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 冤假錯案,不僅會使罪犯逍遙法外,更重要的是會使守法公民遭受身心禍害。而法律的權威正是在每壹個個案中才樹立起來的。個案的未被偵破只會使人們指責司法部門的辦事效率,而冤假錯案的發生卻會使人們質疑自己的法律信仰;十個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壹個案件被正確地偵破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都足以使其他九個案件的罪犯得到震懾,都足以使人們對法律產生敬畏;壹百個案件中,在去除較簡單的顯而易見的案件外,在那些較為復雜的案件中,只要有壹個冤假錯案,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都足以抹平其他九十九個案件所造成的正面影響。如果否定上面這個道理的話,那麽我們寧可相信道德,因為即使沒有現行法律,依靠道德準則和過去那種縣衙辦案的模式,恐怕也能保證上述比例。 目前,我們把罪犯當作敵人,把司法行為當作類似於同敵人所做的鬥爭,混淆了“罪犯”和“敵人”、“壞人”的區別,把刑事司法活動這種科學行為等同於類似於革命運動這種政治行為,把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當做政績,不懂得每個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都存在不同的個案特征,不懂得偵破壹個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甚至比偵破壹百個簡單案件還要困難,不懂得刑事案件必然會存在漏網之魚的規律,以為法律是萬能的,認為公檢法必然是壹體的,忽略了相互制約的科學程序,造成了公檢法相互遷就的現狀。這是冤假錯案必然發生的溫床。好多時候,面對冤假錯案,幾乎所有辯護律師都是做了正確的辯護,不是審判法官沒有意識到,而是審判法官無能為力。 現實的程序是,幾乎每壹個刑事案件都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幾個環節。作為最終環節對案件作出向整個社會公開定性的法院,如果面對合理的懷疑而仍然作出錯誤的判決,即使已經做了相對較輕的判決結果,其實也毫無功勞可言,只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冤假錯案壹經坐實,即使後來獲得糾正,它仍然是冤假錯案,除去冤案受害者獲得適當補償外,任何解釋都蒼白無力。 防範冤假錯案發生要認識到以下幾個問題: 壹、增強司法權利觀,拋棄司法權力觀。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權力的表現形式是法的具體規定,人民權力的實質內容是法的強制執行力。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是國家的權力機關,所據以發生法律行為的依據均應當是憲法和法律所授予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依據自身的權力。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也具有相對性,壹方面表現為司法機關應按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權利,比如法律規定的管轄權、依法調查取證、公開審理等,另壹方面表現為必須尊重犯罪分子的陳述權、辯護權、人權等等。司法權利最終是要通過具體的司法工作人員得到落實。如果壹方面司法工作人員將自己職責中的權利予以擴大,另壹方面認識不到被告人也被法律所授予的權利,甚至不理解被告人最起碼的人權,則這種司法權利必然會異化成為個別人自己手中的絕對權力。 二、充分認識刑法目的是“懲罰犯罪”而不是“整治壞人”。 刑法第壹條規定的“懲罰犯罪”不是“整治壞人”。壹方面,犯罪是壹個法律概念,另壹方面,犯罪是指違反刑法的行為。基於刑事法律的規定,處以刑罰的目的只是要犯罪分子就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以其罪責結果來達到相應的社會指引和預防作用。刑法並不是懲罰犯罪分子的所有行為,不能把法律審判搞成與道德、思想審判的綜合體。罪犯只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刑事審判的過程只是給其定罪量刑,只是要把被告人審成有可能的“罪犯”,並不是要把他審判成“壞人”。不要混淆罪犯和壞人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人的好壞,民眾自會依據其他標準作出判斷,況且,對於同壹個客體,不同的人往往會作出相反的評價,這不是刑法規範的對象。甚至壹個罪犯是好人還是壞人,不同的人往往也會作出相反的評價,比如說過失犯罪、激情犯罪的實施者等等。把刑事審判搞成法律審判和其他審判的混合體,是毫無依據地擴大刑事法律的任務。壹句話,在不知不覺中,刑事審判超越了法律授予他的界限,走向了反面,既錯誤,又違法。 三、尊重法律,按照法律規定辦事。 要尊重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如果把實體正義比作是壹臺精密的顯微鏡,則程序正義就是這臺儀器的操作步驟和操作規程。操作步驟和操作規程的壹點點錯亂都會使這臺顯微鏡的準確度發生極大倍數的降低,甚而發生模糊、乃至錯誤的結果。如果不重視程序,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就算沒有法律,僅憑常識斷案,錯案率也不會高。刑事司法行為不是政治運動,更不是革命運動,因為革命者只要分清敵我就行了,在具體任務中可以采取多種策略機智,可以偷襲、可以詐欺,就如同在戰場上,只要把敵人打到就好。辦理刑事案件是個法律行為,就要依照法律程序公開來進行,公開才能保證公平、公正。 要按照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作出判決。司法行為本身就是按照法律規定所進行的壹種科學行為。這種科學行為的實體依據僅僅是證據,當證據能夠證明壹個有罪時就判定有罪,反之則反之。法官的確是在奉命行事,但不是奉人的命令,而是法律的命令。限於人類和社會本身的認知缺陷,法律不是萬能的,在證據不能證明的情況下,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毋庸置疑,在證據不能證明的情況下,錯放和錯判,都會影響到社會公正,但錯放不會影響到法律的公信力,錯判卻影響到法律公信力。誠如某種理論,如果不能證明其為真,還不如暫且放棄。 四、不要限制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利。 沒有對抗,就沒有爭論,沒有爭論,就沒有普世的真理。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麽?這個問題,不僅在民眾中是模糊的,具體到個案示例,不少司法工作人員也是模糊的!不要認為律師在尋找辦案機關的錯誤和失誤就排斥律師,因為律師的職責天生如此。也正因為如此,辯護律師才和控訴方形成壹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壹種潛在的犯罪認定。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 二〇壹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