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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的效力是:合同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生效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

壹、和解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期限與金額;

4、債務支付的優惠;

5、延遲付款的後果;

6、雙方簽字、生效。

二、和解協議分為四個部分:

1、說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職業、戶籍地點、地址、聯系方式;

2、說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詳細過程;

3、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詳細列出,包括條件內容、執行方式、時間、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和時間;

4、和解各方簽字並按指紋簽字,見證人按指紋簽字。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壹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壹)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