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紹軒在擔任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權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錢、物,***計889萬元,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事實全部成立。歐紹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部分罪行屬索賄,依法應予嚴懲,但鑒於其檢舉他人犯罪線索部分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且案發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1年9月26日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歐紹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