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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

1術語和定義

1.1吊裝作業

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吊、升降機等起吊設備進行的作業。

1.2吊具、索具

吊裝設備的附屬裝置,如鋼繩、滑輪、索環、平衡儀、扣釘、吊架孔、輪箍和掛鉤等。

1.3吊裝設備的標準負載能力

由制造商標明的最大吊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及半徑有關。

1.4起吊重量

在貨物起吊中,貨物及所有在吊臂頂端懸掛的提升器械的最大總重量。

1.5作業半徑

吊掛貨物中心的垂線與吊臂轉動中心之間的距離。

1.6起重臂的角度

水平直線與經過起重臂的鉸銷的主起重臂頂端的滑輪中軸線上方之間的角。

1.7支腿

吊裝設備上用於增加其穩定性或負載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壹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3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3.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並保存檢修檔案。

3.2吊裝作業人員(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3.3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制定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應經設備(屬地)部門廠(部)主管核準後方可實施。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起重機的類型和生產廠家;

b)吊臂的長度;

c)吊臂的角度;

d)操作的半徑範圍;

e)貨物的重量;

f)貨物的規格尺寸和重心;

g)起吊的支(固定)點;

h)起吊過程中的各種阻礙;

I)起吊所必須的吊、索具的類型。

3.4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3.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壹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4.1作業主管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4.2應對有關安全事項進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4.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裝置經管部門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7在將起重機駛入某壹區域時,應該先估計地面及地下土層的條件,以確保起重機的穩定性,並且不會損壞地下設施、不會傷到人員。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9確保起重機吊鉤的安全插銷和安全舌片處於良好狀態且被正確使用。

4.10確保起重機水平度,其傾斜度不超過百分之壹;確保起吊鋼索始終保持垂直;保持貨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4.11有液壓支撐板大小應該至少是液壓支腿截面積的三倍以上。

4.12負載表必須粘貼在起重機的駕駛室內。負載表必須是與正在使用的特定起重機相符的負載表。必須隨時能夠拿到起重機手冊,並且起重機手冊必須完好,可讀。

5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規定。

5.2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並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後進行吊裝作業。

5.3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5.4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5.5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7.5.6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5.7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5.8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並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5.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壹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①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②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③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④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壹起;

7.5.10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壹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壹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鬥等器具,吊籃、吊鬥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第(10)條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5.11不論任何原因,如果操作人員同指揮人員失去了聯絡,那麽操作人員應該馬上停止壹切操作行為直到恢復聯系。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聯系:視覺聯系、有線電話、無線對講機(無線對講機波段應不同於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5.12在貨物裝卸過程中確保工作區域和起重機活動區域沒有無關人員。還應確保當起重機裝卸卡車的時候車廂和駕駛室裏無人。

5.13在貨物起吊的調整、升起和降下過程中或者起重機的移動(旋轉)過程中應鳴笛示警。

5.14在整個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拉鉤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5.15註意檢查進行起吊工作的區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險區域工作要獲得相應的工作安全許可。

5.1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a)確保沒有任何負載懸掛。

b)設定好所有人工操作的繩鼓上的安全制動爪。

c)如果起重機將無人看管的話,則鎖死所有的剎車和門鎖。

d)在離開駕駛室之前,將起重機熄火。

6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6.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6.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6.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壹起的重物。

6.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6.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壹起使用。

6.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壹垂直線上。

6.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6.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電網附近的吊裝作業時以及移動起重機時應保持的最小距離如下:

6.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15在管道附近的操作時貨物在移動過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邊緣距離不得小於2米。

6.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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