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代居民身份證是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幹問題請示的通知,同時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公安機關開始依法頒發和管理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擴展資料第壹代居民身份證是中國自為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明性證件,第壹階段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塑封而成,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1995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采用全息透視塑封套防偽。1999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身份代碼是唯壹的、終身不變的。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開始換發,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已經於2013年1月1日正式退出。
1984年至1991年,是中國頒發居民身份證的試點和集中發證階段。1984年發證試點工作首先在北京進行,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繼開展了試點工作。公安部第壹研究所借鑒國外證件技術的制作工藝,制定了制證技術行業標準,舉辦了幾十期發證組織工作和制設備與制證技術培訓班。
1984年,第壹代居民身份證面世,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最初發放的有壹大批身份證是用手工填寫的。
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證是否要有“婚姻狀況”、“職業”等內容進行過爭論和探討,綜合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最終決定不列入身份證內容。
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對身份證的發放範圍以及非法查驗、使用身份證等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自此,公安機關開始依法頒發和管理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1986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我國逐步建立了壹整套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制度。
第壹代身份證停止使用
2004年1月1日,應用IC卡技術、可機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正式換發。
也有法律規定,壹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所有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根據規定,公民即將在2013年以後全面開始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屆時沒有新證將可能在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業務時不太方便。
46周歲以上居民的身份證,有效期標明是“長期有效”。
從實行二代身份證以來,辦證年齡已經變更為16周歲。也就是說,年滿16周歲的居民如果再不辦理身份證,就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
自從實行二代證後,未成年人就可以辦理身份證了。
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
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壹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證件)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