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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采取脅迫手段,強行與成年男子發生性關系,妳怎麽看?

王麗和張晶是閨中好友,他們的丈夫因為生意忙,很少回家。王麗和張晶就經常壹起出去玩,有壹次兩人去酒吧的時候,認識了男青年劉俊。劉俊的年齡20歲出頭,長得英俊瀟灑。經過壹段時間接觸,三個人成為了生活中的朋友,張芯片對劉俊十分感興趣,劉俊卻壓根沒有往其他方面想。

有壹次,三個人壹起吃飯,劉俊被灌了很多酒,等他再次醒來時,發現張晶躺在自己的身邊。經過詢問,張芯片直接承認自己給劉俊的杯子裏,倒了違禁藥品。劉俊得知後,十分的生氣,就撥打電話報了警。那麽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系,法律上如何處罰呢?

首先,張晶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強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所以男性受到女性的侵犯,不能認定為強奸罪。雖然張芯片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但是仍然屬於犯罪,仍然要受到處罰,涉嫌下列兩個罪名。

強制猥褻、侮辱罪強制猥褻、侮辱罪不受性別的限制。強制,並不意味著受害人無法反抗。打個比方,某人在路上,故意觸碰了陌生異性的身體,然後迅速地逃走。看似某人並沒有限制女性的自由,但是其行為讓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

猥褻,簡單點理解的話,就是接觸他人身體的特殊部位。嫌疑人只要違背別人的意誌,不管是強迫或者脅迫,還是采取其他手段,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都涉嫌該罪名。故意傷害罪女性在實施侵犯的過程中,對男性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

在大家印象中,性侵案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不過近些年來社交媒體上曝出的壹些性侵案件男性也成為受害者,此前就有人壹位男生發帖稱到清邁旅遊去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時被按摩師給“迷奸”。也有讀者詢問“女人強奸男人算犯罪嗎?” “男的強奸男的判什麽罪?”

違背男性意願強行與男子發生關系構成什麽罪?很多人或許還記得,司法考試很早就觸及過過類似的話題:卷二第7題: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淫,便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乙驚醒後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違背男性意願強行與男子發生關系構成什麽罪?

那麽,問題來了:“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強奸,指的是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壹種行為,也稱性侵犯。幾乎在所有的現代文明國家,強奸都屬於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從刑法對於強奸罪的規定來看,其犯罪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包括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並未將與男性強行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範,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強奸”男性目前在我國尚不構成強奸罪。在司法實務中,許多男性遭到性侵的案例是以故意傷害罪等來處理的,有時也有猥褻罪,總體來說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也有學者認為,將男性納入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強奸屍體不構成強奸罪,構成侮辱屍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