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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事件是怎麽回事

003年7月,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的 名義將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帶走,在 沒查出任何經濟問題的情況下,對喻華峰 實行監視居住。南方都市報負責人、廣州 市東山區人大代表程益中在被帶走。 200 3年11月,南方都市報首報“非典再現廣 州”,事後,南都值班的社委方三文遭到 撤職降級處分,撰文記者曾文瓊也被要求 調離崗位。 2004年年1月6日 廣州市稅務 部門在廣州市公安局人員的帶領下,進入 南方都市報九樓財務室,在沒有履行任何 手續情況下,搜走全部賬目。 廣州市檢 察院辦案人員分批分期對南方都市報領導 班子成員以及南方日報集團社委等十多人 進行非公開的抓捕,包括程益中、鄧海燕 ,使得南方都市報正常出報程序近乎癱瘓 。 2004年1月20日鄧海燕被廣州市檢察 院逮捕。 2004年3月4日,廣州市東山區 人民法院206號法庭開庭審理了喻華峰貪 汙、行賄案,喻華峰在法庭上否認自己貪 汙行賄。 2004年3月5日,廣州市東山區 人民法院206號法庭審理李民英因涉嫌收 受喻華峰97萬元賄賂。李民英的辯護律 師否認賄賂成立。 2004年3月9日,程益 中被迫辭去新京報總編職務。 2004年3 月1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程益中涉

嫌經濟犯罪問題名義立案偵查; 2004年 3月19日 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喻 華峰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

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行賄罪,判 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 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

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 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 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 人喻華峰和李民英提出上訴[1]。 程益中

遭刑事拘捕,拘捕罪名為涉嫌“貪汙”和“ 私分國有資產”。 2004年3月20日,正在 四川開會的程益中被廣東警方控制。 200

4年4月1日,正式對程益中實施逮捕。 2 004年6月1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喻華峰貪汙、行賄壹案,李民英受賄壹

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稱,“東山區法院 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 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喻華峰的

判決由壹審宣判的執行12年有期徒刑改 為8年,李民英的判決由壹審宣判的11年 有期徒刑改為6年[2][3]。 2004年8月5日

下午,鄧海燕從廣州市第壹看守所獲釋, 被關押整整七個月。獲釋原因是因犯罪證 據不足,東山區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

2004年8月27日,廣州東山區檢察院 因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程益中當日 獲得釋放。有傳言指是由於廣東省的元老

級領導——任仲夷、吳南生、林若等上書 張德江介入,促使程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