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經濟犯罪問題名義立案偵查; 2004年 3月19日 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喻 華峰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
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行賄罪,判 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 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
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 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 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 人喻華峰和李民英提出上訴[1]。 程益中
遭刑事拘捕,拘捕罪名為涉嫌“貪汙”和“ 私分國有資產”。 2004年3月20日,正在 四川開會的程益中被廣東警方控制。 200
4年4月1日,正式對程益中實施逮捕。 2 004年6月1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喻華峰貪汙、行賄壹案,李民英受賄壹
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稱,“東山區法院 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 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喻華峰的
判決由壹審宣判的執行12年有期徒刑改 為8年,李民英的判決由壹審宣判的11年 有期徒刑改為6年[2][3]。 2004年8月5日
下午,鄧海燕從廣州市第壹看守所獲釋, 被關押整整七個月。獲釋原因是因犯罪證 據不足,東山區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
2004年8月27日,廣州東山區檢察院 因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程益中當日 獲得釋放。有傳言指是由於廣東省的元老
級領導——任仲夷、吳南生、林若等上書 張德江介入,促使程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