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協商機制:工會作為職工的代表組織,有權利和義務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協商,以協商解決職工的勞動關系中的利益糾紛。工會可以代表職工提出訴求,通過協商解決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福利待遇、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工會作為職工的代表組織,還可以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在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時,工會可以協助雙方進行調解協商,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為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這兩個機制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途徑。在實踐中,工會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發揮作用,通過多種方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