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傳教育。
禁毒的工作機制為: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說,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壹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牢記吸毒是違法,販毒是犯罪。違法犯罪難逃國法的制裁。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歷史記憶
中國歷史上深受鴉片煙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商陸續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輸入中國的鴉片達4萬箱,中國每年因吸毒耗費的白銀外流約500萬兩,鴉片煙毒使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國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壞和摧殘。
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查辦,次年3月到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掀起了著名的收繳鴉片、虎門銷煙的禁煙行動,但卻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幹涉,禁煙大業就這樣前功盡棄。
鴉片戰爭以後禁令從未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經宣布禁煙禁毒,也沒有禁絕。壹些官吏保護販毒活動,供給飛機、輪船和武裝,為販毒犯走私運毒提供方便,以致煙毒泛濫成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