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
Mortgage來源於英美法,意思就是壹種讓與擔保,即義務人先把權利讓給債權人以擔保自己履約,自己履約了就把權利再轉回來,不履約了就不轉回來了。
英美法下Mortgage,由於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演變,有登記的、也有不登記的,又分為Legal Mortgage/Equitable Mortgage/Statutary Mortgage,讓與擔保的客體也千變萬化,這操行導致更難與深受大陸法影響的我國物權法名詞對的上。
鑒此,考慮到其本質,可以譯為“讓與擔保”,也可借鑒港人的說法“按揭”,但不是我國物權法第十六章上必須登記才對抗第三人的、客體法定的“抵押”。我們心中應明白,此方式在大陸法下有效性可能有問題,我國實務中和理論界已經非常普遍,只是沒寫入物權法明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