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釘子戶,用來指代某些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拆遷,而又身處鬧市或開發區域的房屋。《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在城市建設征用土地時,不肯遷走的住戶。
二、形成成因:
1、拆遷評估隨意性大,政府幹預多。拆遷評估是否準確,關系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證。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城市拆遷評估獨家經營,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缺乏有效的監督、仲裁、協調機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公布區位價、房屋重置價補償,同時,裝修補償標準的調整也不及時,造成補償標準嚴重背離市場價格。
2、拉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遷。拆遷問題的核心是平等協商,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是開發商打著公益事業的旗幟,以”整體利益”迫使拆遷戶無條件服從,同時,在補償問題上壹般是開發商”壹口價”,沒有商量的余地,拆遷戶只能被動挨打,絲毫沒有平等協商的權力。
3、賠償過低,拆遷戶安置無房。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壹個家庭的命脈,而拆遷方給予的補償標準往往過低,或者不履行協議,被拆遷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遷後選擇購房範圍多為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門建設規劃不合理,壹些城市房地產市場中低價位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供應不足,房子壹旦被強拆很容易引發家庭地震和社會沖突。從拆遷上訪戶每年同比上升50%的數據分析,補償款不合理、不到位是拆遷戶難以接受拆遷的重要原因。
4、公***、私人利益混淆,腐敗拆遷現象嚴重。現在全國蔓延開來的暴力拆遷使強制成為習慣、違法成為平常,這實際上是開發商與腐敗分子大規模實施的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這壹領域的調整功能幾近喪失。在壹些地方,只要是打著拆遷的幌子,打砸搶幾乎可以免於制裁。
5、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執行手段。《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都做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有些地區不經拆遷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就下達行政裁決。
6、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壹些地區錯誤地認為,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只要拆不動就可以行政裁決。有的地區強制拆遷存在不分條件、不講形式、不按程序而盲目強遷、粗暴強遷的普遍現象。
三、解決措施:
1、擺正位置,抓住關鍵。目前城市建設發展很快,城市規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拆遷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政府,但關鍵問題是政府應該認清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務應該側重於規劃管理和適當審批,而不應過多地介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補償問題的具體解決過程,要從執行過程中解脫出來。
2、強化行政監督,關註民生促和諧。加強政府監督職能,督導合法化拆遷,促使城市綜合整治拆遷項目運作規範化。居民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有拆遷知情權和異議權,拆遷項目應及早規劃(至少半年前)公示於民,將項目的性質、用途以及規劃圖公布。拆遷戶可在政府監督下采取聽證制度行使知情權、異議權,防止拆遷方暗箱操作,杜絕”壹口價”現象發生,保障拆遷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可避免拆遷戶漫天要價現象發生。
3、加強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規,是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條件。面對拆遷,政府處理”釘子戶”問題,壹邊是剛剛頒布的《物權法》,壹邊是中外記者”長槍短炮”的輿論風暴,扒不扒都尷尬。
總而言之,作為政府行為的城市建設拆遷,應讓拆遷戶得到應有的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賠償,感受到社會的進步,只有真正實現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公民才能真正告別拆遷帶給他們的苦痛。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對此,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當前和諧拆遷迫切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