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該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六條 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氣候條件,充分考慮當地防災減災的需要和作業效果。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提供決策依據的有關單位給予獎勵。第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的作業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第九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第十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壹條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作業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所需飛機由軍隊或者民航部門按照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方式提供;機場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做好保障工作。
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並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三條 作業地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
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第十四條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五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同指定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
因作業需要采購前款規定設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組織采購。第十六條 運輸、存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由軍隊、當地人民武裝部協助存儲;需要調運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年檢;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測,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