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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範文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以及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之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論文篇1

 論國際法中的經濟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釋義是?用強力管束並懲處,使不得胡作非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莊嚴的協定等含義發展出多種釋義:壹是從法律角度指為保證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對於違反法律實行的各種懲罰和為了預防違法而采取的獎賞的形式;是從道德的角度指維護道德的約束力;三是從國際法或國際政治的角度指幾個國家通常壹致采用的壹種強制性手段,迫使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停止違法活動或服從裁決,尤指采取不給貸款、限制雙邊貿易,或者采取武裝幹涉或封鎖等 措施 。國際經濟制裁壹般是指壹國或多國對另壹國或多國所實行的壹種經濟懲罰,其實質是以制裁為手段達到壹定的政治目標及 其它 目標。西方國家直言不諱地宣稱,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壹種強有力的工具?。聯合國有時也以通過某些決議的形式迫使會員國參與集體制裁。20世紀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其使用頻率越來越高。據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爾(G?C?Hufbauer)對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發生在戰後50多年的時間裏,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時間裏就發生了50多件。

 通觀戰後國際經濟制裁實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壹種也是應用最普遍的即戰略禁運。禁止向被制裁國提供核武器、常規武器和軍民兩用技術產品,阻止高科技及其產品進入被制裁國;而在通常沒有必要進行戰略禁運時,壹般綜合貿易禁運。對被制裁國實行進出口禁運以及資金與人員往來限制。此外還有專項貿易禁運。重點選擇關於被制裁國國計民生的若幹貿易項目進行禁運。被選擇的項目通常是糧食和石油等。

 國際經濟制裁的特點

 首先是強制性。在強度上經濟制裁是介於外交手段和軍事手段之間的壹種手段。制裁方為達到目的,不會顧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對抗性。制裁者在實施制裁的時候從不掩飾自己所要制裁的對象以及所要達到的目標,這就使得制裁者與被制裁者之間處於壹種公開的對抗狀態。

 此外還有相關性。經濟制裁是使雙方利益均受損失的雙刃劍,而且制裁還會影響到第三國的利益。經濟關系越密切,所受的損失就越大。經濟制裁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大多數的制裁難以成功,因為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僅制裁國的公司有可能違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聯盟的成員國也會各行其事,從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國際制裁的核心問題是效率問題,即如何以最小的代價,最少的時間達到是對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對大量案例的實證分析後發現,經濟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斷下降,1938-1972年間,迫使對方做出讓步、達到制裁預定目標的為67%,1973-1990年則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經濟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約1/4。在影響經濟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標國所承受的經濟成本。伊利沃特的統計發現,大多數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過目標國GDP的2%,而失敗的案例中這壹比例不到壹半。

 經濟制裁的所造成的損失是要由民眾來承擔的。壹般來說,經濟制裁會造成民眾的損失,導致民眾對政府不滿,進而影響政府的決策。這個假設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選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國家政權不是民選政權,那麽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鮮這樣的國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體,民眾得到外部消息的唯壹來源就是官方消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稍作煽動,民眾對所遭受苦難的痛苦情緒很容易就轉化為對制裁方的仇恨。這樣不僅達不到發動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國的政權更加穩固。海灣戰爭後,聯軍對伊拉克的制裁壹直延續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實力,從而為後來的軍事行動鋪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來推翻薩達姆政權?無疑是失敗的。

 經濟制裁往往對制裁國自身也會造成很嚴重的損失。例如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為了迫使蘇聯撤離阿富汗,對蘇聯發動了糧食禁運,隨後又發動了油氣管道禁運。對蘇聯的糧食和油氣管道禁運嚴重損害了美國農場主和工業企業以及相關產業的利益,最後在利益集團的壓力下,美國後來不得不主動取消了這壹制裁。當然這也和阿富汗戰爭的進程和國際形勢的轉變有關。美國七八十年代對伊朗和利比亞的資產凍結,既包括保存在美國本土的兩國資產,還涉及到美國銀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中的資產。其實施不僅引起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的法律沖突,損害到該地的主權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損害了美國金融界的利益。 "從更廣闊視野看,更重要和攸關美國國家利益的是,客戶對美國銀行服務能力的信心的喪失,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這類顧客離開紐約或美國其他市場,到諸於倫敦這類被認為能夠提供比較公平環境的外國市場"。據國際經濟研究機構在1995年的 報告 稱,制裁給美國公司造成的損失在150億到190億美元之間,並且影響到約20萬工人的就業問題,其結果必然引起相關行業的不滿。

 至於民主國家之間,政治體制越發成熟,國家間的聯系日趨緊密,牽壹發而動全身,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做出會受到制裁的行為,更不用說去制裁別人了。

 所以,有時候,往往制裁不壹定給力,直接采用軍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隨著地球上敢於公然進行獨裁的國家越來越少,可以預見的是,制裁這種手段,離消失已經不遠了。

 國際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

 壹般說起來,國際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制裁國在什麽樣的情況下有權采用經濟制裁。二是制裁國在什麽樣的程度上有權使用經濟制裁。前者系指國際經濟制裁的程序性規定,後者即國際經濟制裁的實質性規定。

 國際上第壹個涉及國際經濟制裁的公約,是1919年巴黎和會結束時簽訂的《國際聯盟盟約》。該盟約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對於聯盟會員國不顧以仲裁解決爭端的規定而從事戰爭者,?應即視為對於所有聯盟其它會員國有戰爭行為。其它各會員國擔任立即與之斷絕各種商業上或財政?之關系,禁止其人民與破壞盟約國人民財政上、商業上或個人往來?。這就是說,第壹,經濟制裁是針對特定的戰爭行為,該行為壹旦發生,其它會員國實行制裁的義務即自動產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徹底的,是?全面的經濟制裁?;第三,不僅會員國,非會員國也得參加經濟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經濟制裁?。

 然而,如此嚴厲的經濟制裁的法律規定不久便為國聯大會壹項關於?經濟武器?的決議所取代。這項決議提出:破壞盟約的戰爭行為是否存在,由各會員國自己決定;國聯行政院可對此提出咨詢意見,但不能作出約束性的決定。這壹修改,限制了國聯行政院的權力,加強了各會員國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對意大利經濟制裁的力量,同時,也為此後單邊國際經濟制裁的根據留下了伏筆。

 同多邊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單邊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則至今尚未明確。壹方面,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壹個國家決定同另壹個國家建立或斷絕經濟、貿易往來,純屬該國內政,系該國主權的體現,外界不得幹預。西方有些國際法學者還找出前面提到過的國聯決議來論證單邊經濟制裁的合法性。他們提出,由於聯合國的無能為力,促進和維持國際和平的任務已經落在各個成員國之上,而各國的主要工具就是經濟制裁。

 另壹方面,國際上也有個趨勢,主張對國際經濟制裁加以限制。如聯大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和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32條)就曾規定: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它種措施強迫另壹個國家,以取得該國主權權利行使上之屈從,並自該國獲取任何種類之利益。但是,什麽是?外國不得幹預的主權行為?,什麽是?迫使壹主權權利行使之屈從?,則各國都有自己的標準,很難達成壹致的定論。

 目前的習慣國際法是,壹國對另壹國的經濟制裁只要不牽涉軍事行動或武裝封鎖,只要不牽涉它國的司法管轄權(1984年1月美國總統裏根宣布擴大對蘇聯出口石油和天然氣設備的禁運範圍後,美國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歐國家就管轄權問題發生過爭執),壹般並不會引起別國的非議,當然也不會引起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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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論文參考論文篇2

 淺析國際經濟法視野中的主權基金

 [摘要]主權基金是壹種全新的專業化、市場化的積極投資模式。從國際經濟法視野來看。主權基金對於現代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發揮著重要作用。主權基金是國際經濟法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與國際合作發展原則的充分體現,使得全球資本市場更為安全、穩定。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的興起也將使世界經濟重心從私營部門轉向國有部門。因此,主權基金的良性運作與健康發展需要在全世界範圍內營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環境。

 [關鍵詞]主權基金 國際經濟法 法治環境

 在2009年4月的倫敦G20峰會中。西方各國壹再強調中國應在主權基金領域擔負起大國的責任。2009年4月18日,中國投資公司董事長樓繼偉在博鰲論壇?國際金融體制改革:新興經濟體的作用?分論壇演講時稱,主權財富基金是現存的不合理的貨幣體系的必然產物。從50年來的歷史上看,主權財富基金在市場上沒有不良記錄,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穩定性力量。

 主權基金(Sovereign Fund)又稱主權財富基金,是指掌握在壹國政府手中用於對外進行市場化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盈余、外匯儲備盈余、自然資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投資機構管理。主權基金是壹種全新的專業化、市場化的積極投資模式,其投資方向不僅包括股票和其他風險性資產在內的全球性多元化資產組合,也拓展到外國房地產、私人股權投資、商品期貨、對沖基金等非傳統類投資類別。

 主權基金的崛起與經濟全球化密切相關。進入21世紀以來,以中國、新加坡、印度等為代表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已經實現了經常項目巨額順差常態化,而這些國家又不希望匯率上升過快,於是外匯儲備急速膨脹;此外,以俄羅斯和海灣國家為代表的另壹批新興國家則直接受惠於全球化帶來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價格、礦產品價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憑借國家對資源開發權力的擁有。也積聚了大量國家財富。這些國家具有政府主導的傳統,市場運作下的理財工具又不完善,於是財富大量集中在主權基金手中。目前,主權基金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壹個日益活躍的參與者,其資金規模已經超過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場影響力正不斷增強。據統計,1990年全球主權基金的規模僅有約5億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主權基金,資金規模約2.8萬億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聯酋阿布紮比基金規模高達9000億美元;中國和俄羅斯擁有的主權基金規模也分別達到2000億和1280億美元。從發達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雙贏的角度考慮,主權財富基金的存在不應被視為壹種威脅,只要各國努力規範其行為並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譽,主權財富基金理應為世界金融市場的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

 從國際經濟法視野來看,主權基金對於現代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發揮著重要作用。

 首先,主權基金是國際經濟法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直接體現。該原則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不受任何外來幹涉。而主權基金本身就是壹國對經濟活動的自主決定權和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延伸,屬於國家利益的範疇,壹國政府對其主權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權。主權基金主要來源於屬於國有資產的財政盈余、外匯儲備和自然資源出口盈余,是國家主權財富在現代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表現形式。特別是對於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主權基金不僅是國家經濟主權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進而實現國際經濟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據美國主權財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發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中國外匯儲備管理局旗下的華安投資管理公司管理資產約為3471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國的另壹只主權財富基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1900億美元資產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權基金背景的聯想集團以17.5億美元成功收購IBM全球Pc業務,在壹定程度上扭轉了中國在中美高科技貿易中相對弱勢的地位,使中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獲得了更多的話語權。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宣布正式啟動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談判中,美方也明確表態:歡迎來自中國的主權基金,並將在修改投資法時認真考慮中方的立場。

 其次,主權基金的積極發展是國際經濟法中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的充分體現,使得全球資本市場更為安全、穩定。由於主權基金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低風險,當資本市場面臨崩潰危機時,投資者不必擔心主權基金會陷入恐慌性拋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權基金並不像養老基金壹樣需要定期支付紅利,從而避免頻繁地在證券市場上套現。因此。主權基金能夠成為壹個長期戰略投資者參與世界各國的區域經濟合作,這將有助於穩定國際股票和債券市場。此外,主權基金的興起使得新興市場國家從發達國家的債權人轉變成資產所有者,使國際金融市場的權力重心發生根本性轉移,全球金融市場格局將從美國壹元支配格局向歐亞國家和能源輸 出國 ***同參與的多元體系轉變,發展中國家正逐漸成為國際金融投資的強勢力量,這些都充分體現出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據美國財政部統計,僅2006年以主權基金為主體的跨國投資就使得美國資產凈增加1.9兆美元,為社會提供了1000萬個就業機會,並對研發支出有13%的貢獻。

 最後,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的興起也將使世界經濟重心從私營部門轉向國有部門。據美國財政部估計,當前由各國政府控制的金融資本(外匯加上主權基金)約有7.6萬億美元,相當於全球總產出的15%。長期居於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將面臨實力更強的、由政府投資的主權基金的競爭,各國的國有資產通過優化整合以後將以更加靈活的姿態投入到國際資本市場中,這將使傳統的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面臨重大挑戰。推動了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制度創新,美國近期醞釀修改投資法就是壹個明顯的例證。

 盡管主權基金的出現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十分積極的影響,在現階段實現主權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臨著種種困境。首先,由於上千億美元的主權基金規模十分龐大,遠遠超過普通的國際投資,在債券之外的市場往往會因流動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難以對其充分吸納,使得各國現行的投資法律體系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其次,由於目前大多數國家立法缺乏對主權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使得主權基金的運作缺乏透明度,既沒有準確披露是由誰控制著這些龐大的資本。也沒有定期公布投資策略和資產報表等可靠信息,而相關的國際組織也沒有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使得對主權基金進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規制處於事實上的缺位狀態。最後,基於政治與國家安全等非商業因素的考慮,部分發達國家對主權基金背後的國家背景十分謹慎,導致主權基金缺少足夠的商業性與運作獨立性,容易引發投資保護主義,形成投資壁壘。近年來,美國國會腰斬迪拜港口公司收購美國港口。中海油收購優尼科未果以及華為收購3Com遭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HIUS)否決,都帶有明顯的投資保護主義色彩。

 主權基金的良性運作與健康發展需要在全世界範圍內營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環境。目前,各國已經開始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和規範主權基金,通過立法明確主權基金的管理體制、具體運作和投資審查,提升主權基金運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國《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規定:在涉及主權基金投資時,授權CFlUS進行為期90天的調查。直至認定該投資不會危及美國國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鋁收購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也公布了6項法律原則,宣布將對政府控制的外國投資者加大審查力度。上述立法試圖通過對主權基金加大審查力度來規範主權基金的運作,這既是壹種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護戰略資產意願的結果。相比之下,歐盟對主權基金采取了更為積極的開放態度。為實現投資自由化的目標,2008年2月,歐盟宣布將出臺主權基金行為準則,試圖通過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規範來消除法律對主權基金在世界範圍內自由流動的限制。歐盟貿易委員曼德爾森建議,為保護具有戰略意義的歐盟公司不被主權基金收購,歐盟應考慮實施?黃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帶有特定權利的股份。這種股份份額很小,通常為壹股,但對公司重大戰略決策擁有發言權和否決權),使政府對壹些涉及重要敏感行業的外來投資擁有否決權。歐盟準備出臺主權基金自律準則的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在制定旨在規範主權基金的行為指南。該組織已經明確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聯酋等國為其主權基金制定詳盡的披露標準,並開始推廣挪威立法對主權基金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認為通過信息披露立法能夠促使主權基金的規範運作,避免投資保護主義。

 主權基金本質上是專業化的商業機構,而非政府的行政機關。套用行政模式勢必壓抑專業精神與商業 文化 ,導致類似於官僚組織的死板僵化,顯然不利於其高效率運作。因此,應盡量避免對主權基金的行政幹預,確保主權基金市場運營的自由度。例如,為了最大程度保證實現良好投資回報率的核心目標,阿聯酋與新加坡的主權財富基金員工隊伍中極少有公務員,而是竭力在國際金融市場網羅吸引招聘壹流金融人才,絕大部數基金經理包括首席投資官都是外聘的專業人員。

 另外,主權基金要想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壹員,還必須通過立法明確主權基金的商業性、專業性和獨立性,打消被投資國的政治疑慮和阻撓。在投資法中,應明確主體投資應該交由外部基金,進行第三者管理,從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資組合,加強基金間的競爭。彌補主權基金自身在資源、人才、內部監控上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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