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紀律是規範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壹、保持黨的戰鬥力的基本條件。要把“四個服從”作為最基本的紀律,督促黨員幹部強化組織意識,嚴格遵守組織制度和程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按組織原則和組織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