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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為了充分的保障人權,我國已經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死者生前自願捐獻器官除了體現其善念外還可以惠及受捐獻者。器官移植牽扯到巨大的經濟利益,由於人體器官供不應求,富人們為“長命百歲”往往往會斥巨資購買器官。現實生活中難免發生死刑犯被捐獻的情況。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

死囚在解除手銬腳鏈轉換法繩捆綁前,檢察官要求犯人留下遇言,遺書,遺產,遺囑,遺物,以及是否捐獻器官等事項,若犯人願意捐獻器官確認簽字畫押後,驗明正身,核實本人資料確認無誤後,法警立刻將犯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雖然死刑犯罪大惡極,但剝奪的只是其生命權,其他權利並未被剝奪,對自己器官或遺體的處分權利還是受尊重和保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處置其死後器官的權利,除非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

首先就是從判決到執行,這個程序非常嚴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執行前根本就沒有時間、沒有機會來應對突然冒出的“捐獻”請求。死刑判決後,後期還要經過最高法的復核、死刑執行令的簽發,執行令下達到執行壹級的法院後,7天內就需要執行完畢。“7天”是壹個嚴格限定的期限,不會因為突如其來的“捐獻請求”就被按了暫停鍵。

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當死刑犯即將被執行的時候,犯人多次要求再審,並且犯人家屬多次申請再審。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重新梳理這個案子。從原理上來說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但是截止到目前來說沒有壹例死刑犯能夠通過這種方式死裏逃生。即便是開啟了再審途徑,死刑法也僅僅是暫時不被執行,所有的再審程序走下來是非常快的,有些地方兩天,甚至幾個小時就審核結束了,這樣死刑犯也是難逃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