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等級制度:
在封建制度裏,貴族處於最高統治地位,當蒙古人侵占其他國家建立政權後,就出現了包括蒙古貴族在內的多個民族貴族並立的情況,這產生了帝國該由誰統治的問題。
元朝為維護蒙古貴族的專制統治權,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中國人分為四等:壹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這壹政策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
擴展資料:
元朝存在等級歧視制度。壹種常見的說法是將臣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這種劃分反映在壹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
比如禁止漢人打獵、學習拳擊武術、持有兵器(例如數家才可***用壹把菜刀)、集會拜神、趕集趕場作買賣、夜間走路。“殺蒙古人的償命,殺色目人的罰黃金四十巴裏失,而殺死壹個漢人,只要繳壹頭毛驢的價錢。
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漢人為官、例如史天澤、賀惟壹等等。
近代有研究指出,元代有相當多的漢族人在各級官府擔任高級職務,其中不少是正職。在《元史》、《新元史》、和《蒙兀兒史記》所作傳的864名三品以上的官員中,漢人占了409位,即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
此外,漢人在元朝官府裏做正職的,除了在中書省、樞密院、禦史臺及行中書省擔任高官的漢族大僚外,在六部中任職尚書的,亦俯拾皆是。綜合來看,漢族人在元朝各級政府不僅任職顯要者甚眾,而且擔任正職者也為數不少。
認為“元朝各級官府 的高級官吏,必須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漢人最多只能做到副職”的說法並非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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