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在中國非法犯罪後逃離的外國人壹般會被國際刑警組織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逮捕並引渡到國內接受審判。
但是,引渡罪犯屬於國際法問題。這並不意味著如果罪犯逃到另壹個國家就可以引渡。這主要取決於逃離國與我國之間是否存在引渡協議。如果沒有這樣的東西,就不能引渡或恢復。只有通過外交。只有手段才能解決。
擴展資料:
引渡的相關公約
截至2018年2月,我國已與71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引渡條約和打擊“三股勢力”協定***138項(116項生效)。具體如下:
1、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項(全部生效)
2、刑事司法協助條約41項(35項生效)
3、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1項(尚未生效)
4、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20項(18項生效)
5、引渡條約50項(37項生效)
6、打擊“三股勢力”協定7項(全部生效)
打擊犯罪的國際合作
1998年自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成立以來,中美在包括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案的許多案件上進行了成功合作。外交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司法執法合作磋商,為對外開展追逃追贓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
2004年4月,通過JLG合作平臺,中方成功將涉嫌侵吞中國銀行數億美元資金的主犯余振東從美國遣返回國。中加雙方通過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機制取得了不少具體成果,加拿大方向中國遣返了潛逃12年的賴昌星,遣返了合同詐騙犯曾漢林,為李東虎、李東哲回國自首提供了協助。
2012年8月,涉嫌巨額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續政策攻勢和強大緝捕壓力下從加拿大回國自首。
2013年6月,中國與加拿大談判完成“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這是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壹項專門協定,目前雙方正在抓緊準備簽署。這項協議生效後將對中加兩國腐敗資金的追查追討和返還提供更寬厚的條件。
中國其他部門也在就此進行相關合作,比如中國銀行和很多國際同行在反洗錢上進行合作,外交部官員也參加了相關談判。
中國還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談判、履約和相關工作。《公約》首次在國際層面建立了反腐敗預防機制、刑事定罪與執法機制、國際司法合作和執法合作機制、資產追回與返還機制等,為中國開展追逃追贓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2014年以來,中國明顯加大對《公約》的推動力量,特別是中國最高領導人親自出面開展工作。
中國領導人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回應,其他國家紛紛做出積極表態,壹致表示不會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通過中國和有關國家***同努力,反腐敗工作在整個國際上得到高度重視,政治氛圍已經形成。
人民網--“獵狐行動”從韓國引渡5名經濟犯罪嫌疑人
百度百科--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