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重點內容:1、禁止對公眾進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頭的廣告宣傳。
2、禁止向母親免費提供代乳品樣品。
3、禁止在衛生保健機構中使用這些產品。
4、禁止公司向母親推銷這些產品。
5、禁止向衛生保健工作者贈送禮品或樣品。
6、禁止以文字或圖畫形式宣傳人工餵養,包括在產品標簽上印嬰兒的圖片。
7、向衛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資料必須具有科學性和真實性8、有關人工餵養的所有資料包括產品標簽都應說明母乳餵養的優點及人工餵養的代價與危害。
9、不適當的產品,如加糖乳,不應推銷給嬰兒。
10、所有的食品必須是高質量的,同時要考慮到使用這些食品的國家的氣候條件及儲存條件。
《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第十壹條,實施與監督:各國政府應按照其社會和立法體系的方式采取行動來實施本《守則》的各項原則與目標,包括國家制定國家法規、條例或采取其它適宜的措施。
為此,各國政府應在必要時尋求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系統其它機構的合作。
國家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包括為實施本《守則》各項原則與目標所通過的法律和條例,均應公開公布,並應同樣適用於本《守則》範圍內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所涉及的所有單位和人員。